加拿大公司税务知识
税收体系和制度
加在税收上实行联邦、省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各省税收政策具有灵活性,各省的税种、征收方式、均衡税赋等都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省级税收立法权不得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现行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社会保障税、商品与劳务税、消费税、关税、特别倾销税、资源税、土地和财产税、资本税等。联邦税收以联邦所得税为主,辅之以关税、消费税、社会保障税和商品与劳务税;省级税收以省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主要税赋和税率
- 所得税
加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省/地区政府征收。所得税课征范围包括个人所得、商业或专业收入、企业所得、信托所得、合伙收入。加居民必须根据其在世界各国所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加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分为四类:即薪酬收入、商业或专业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收益。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26%、29%和33%的超额累进税率。各省个人所得税也实行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愈高,税率也愈高。
可对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行扣除与抵免的项目包括:家庭或儿童的保育与看护费用;教育费用;残疾支出;养老金储蓄支出;就业费用;信贷支出等等。在不同省/地区,个人所得税也有不同的抵免额。非加拿大居民只要有来自加拿大的收入或收益,都应在加纳税。非居民在加所获的大部分被动性(投资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租金、使用权费,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预付给非居民的款项,都要扣除25%的所得税。加政府2019年12月公布,2020年加个人免税额(BPA)从2019年的12298加元提高至13229加元,并将于2023年调至15000加元。在加非居民有可能根据本人居住国与加所签订的有关税务条约,减少或免除应缴纳的所得税。有些条约可以将应缴纳所得税的税率降到5%、10%或15%,而且对在加建立“永久性机构”(如分公司)的企业而言,还可将其所获营业利润的所得税,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 商品和劳务税
商品和劳务税简称为GST,和中国的增值税有些类似。分为联邦商品与劳务税和省商品与劳务税。1991年起,加拿大于对大部分货物与服务的销售征收7%的联邦商品与劳务税,2006
年下降为6%,2008年下降为5%。各省的商品与劳务税,从0到9.98%不等。2010年7月1日起,加拿大安大略省、新布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爱德华王子岛省,陆续实行统一销售税(HST),以取代目前联邦货品及服务税(GST)、省零售营业税(PST)双轨并行方式,HST税项由联邦统一征收。GST/HST税率取决于供应(目的)地,基本食品杂货等部分供应品为零税率。其他应税供应品税率视省/地区而定,2022年为:安大略省HST税率为13%,新布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和爱德华王子岛省HST为15%。自2021年7月1日起,加政府对包括数字平台运营商在内的数字经济企业开征服务税/统一销售税(GST/HST)。部分省份对出售个人有形资产和提供某些服务征收销售税。金融产品的买卖,均免除GST和省级销售税。计算所得税时,省销售税一般不予抵扣,也没有退税。
- 消费税
加拿大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珠宝、空调及重型车等,征收特别消费税。不过,基本食物、医疗服务、托儿教学、住宅租金、金融服务、再售房屋、保险、处方药物等项目,可免征消费税。对大部分在商业经营中,因购买货物而交纳商品与服务税的人来说,可通过退税机制抵消此项税款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