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公司税务知识
税收体系和制度
巴拿马主要的税种分为:所得税(Income Tax,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经营许可税(Licence Tax)以及市政税(Municipal Tax)。纳税年度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向管理当局申请适用特殊纳税年度。税收法规方面,根据8号法令,《巴拿马共和国税法》自1956年开始生效,此后,该法规被多次修订。反避税规则在《财政法》第762─A至762─Ñ条款中有所规定。巴拿马国内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由经济和财政部国内收入司(Dirección General de Ingresos,简称“DGI”)负责。具体的税收征收由每个自治管辖区税务机关负责执行,关税由海关代收。2010年成立的税收管理法庭,负责审理裁决税收方面的案件。
主要税赋和税率
- 企业所得税
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即仅就巴拿马境内发生的商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所得征税。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个人、公司、信托和合资企业,通常按照整体计税。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适用于应税所得和资本利得)。能源、电信、金融、保险、银行、采矿行业适用27.5%的所得税率。年营业额不超过20万美元的公司,适用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营业额超过150万美元的纳税人,按替代性最低税额的计算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巴拿马的收入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基为以下两者中的孰高者:①实际净应纳税所得额;②总应税收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国外收入)的4.67%部分。外国公司仅对其在巴拿马经营获得的收入付税。公司与在巴拿马公司交易、但从国外贸易中获得的收入被视为国外收入,但出口货物获得的收入视为应税收入,科隆自由区企业及某些工业产品享有部分豁免权。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接下来的5个会计期内扣除,最多一年扣除亏损的20%,且不超过每年应纳税所得的50%。亏损不能向前扣除。转移定价规定只适用于与巴拿马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并已生效的国家的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 个人所得税
巴拿马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仅就来源于巴拿马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税收年度中在巴拿马停留超过183天的个人为个税纳税人。巴拿马居民的个税采用累进税率,免征额为1.1万美元/年,1.1─5万美元部分税率为15%,超过5万美元的部分适用25%税率。非居民就来自巴拿马的总收入按15%的税率缴纳个税。离职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教育保险税
巴拿马居民须按其工资收入的1.25%缴纳教育保险税,非巴拿马居民须缴纳工资收入2.75%的教育保险税。雇主须缴纳员工收入1.5%的教育保险税。
- 增值税
普通商品增值税为7%,酒类为10%,香烟为15%。在所有销售环节均需征收。出售土地、楼房以及由雇员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出口免税或可享受退税优惠。销售药品、食品和特定的婴儿产品免税,或可抵扣部分增值税。金融持牌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佣金除外)、出口货物、在自由贸易区的交易、货物运输、陆运或海上客运服务、原油及其副产品、食品、药品、报纸和杂志、学校相关项目、进口用于非商业用途的飞机(不含航天器)、直升飞机、游艇、游船等免税。租赁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房屋租赁免税。
- 消费税
消费税税基包括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格,加上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产品有关税率如下:①汽车价值在8,000美元以下,税率为15%;②汽车价值在8,000─20,000美元,税率为18%;③汽车价值在20,000─25,000美元,税率为23%;④汽车价值在25,000美元以上,税率为25%;⑤电动或混合动力汽车,税率为5%;⑥运载货物的车辆,税率为12%;⑦疾人员专用车辆,税率为5%;⑧从事商业货运的车辆,税率为10%;⑨承载旅客的交通车辆,税率为10%;⑩议员专用车辆,税率为5%;⑪私人用电动车和船,税率为10%;⑫珠宝和武器,税率为10%;⑬烟草产品,税率为32.5%。
- 资本收益税
房地产经营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适用不同的资本收益税。房地产企业(不动产业务占总收入51%以上的)适用累进税率:(1)新建房产价值低于35,000美元,税率为0.5%;(2)新建房产价值在35,000至80,000美元之间,税率为1.5%;(3)新建房产价值高于80,000美元,税率为2.5%;(4)所有商用地产的适用税率为4.5%。
非房地产经营企业的房地产销售,税率一般是10%,买方先按扣缴交易金额的3%预提所得税,税基取如下两项中的较高者:(1)总资本收益(减掉可允许的支出);(2)核定的资产应税价值。转让政府债券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股票所得按10%缴纳所得税。买方需替卖方扣缴交易金额5%作为预提所得税,该税额可以抵扣最终的与该资本收益相关的所得税额。
- 经营许可税
税额按总资产减总负债后的权益的2%计算,最低为100美元,年最高征税不超过6万美元。资本少于1万美元的法人或自然人可免税。自由区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最高不超过5万美元。
- 股息税
公司在付所得税后,在向股东分配利润之前,必须先预扣10%的股息税。若是无记名股票,则需预扣20%的股息税。若公司同时经营国内和国外业务,从国外获得的收入、出口收入或免税收入分配给股东时则需预扣5%的股息税。上述规定适用于本国和外国股东,不论他们在哪里接受股利。5%的税率也适用于在免税区或在有特殊免税制度的经济区域内成立的实体,不论收入来源为何。
- 预扣所得税
向外国实体支付的特许使用权费和利息按12.5%的税率缴纳预扣所得税。该税率也适用于利息支付。股息收入按5%、10%或20%的税率缴纳预扣所得税。一般而言,手续费和专业服务按汇款的20%─50%缴纳预扣所得税。
- 特许经营税
依法在巴拿马公司注册处进行注册的公司必须在注册时缴纳250美元,之后每年缴纳300美元。特许经营税不适用于非营利组织、民事合伙和合作社。
- 印花税
仅针对部分可转让单据/文件征税。从事增值税免除活动的所有公司和个人必须就所开具发票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按照每开具100美元发票缴纳10美分的税率进行计算。
- 市政税
所有在巴拿马境内发生的工业、商业或营利活动都应在经商所在城市缴纳市政税。每个公司在开始营业后,就会在相应的城市进行业务登记。税率由每个城市根据每个公司的经济活动和年度收入总额自行决定。